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安市检刑诉〔2025〕138号
被告人候树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320****,*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武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2月1日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树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候树齐以通过网上办理贷款名义将武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卡号:130501646108********)、U盾、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密码等提供微信昵称为“金融服务@李经理”的男子刷流水,提供资料后,对方无法联系。候树齐补办对公账户U盾后。2023年9月18日,候树齐再次将武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卡号:130501646108********)、U盾、开户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密码等提供微信昵称为“金融-林经理”的男子,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经查,2023年9月2日至9月27日,武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单向进账1871130元,其中张某平被骗600025元流入该对公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证明、银行卡流水等;2.证人证言:张某平等人证言;3.被告人候树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树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树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树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强
检察官助理 李亚东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候树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