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5〕81号
被告人尹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9********,*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村**号,现住景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尹杰驾驶临时冀T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景县降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路庄路段时,与顺行在前行驶的路某甲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路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路某甲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尹杰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路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尹杰拨打电话报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立勇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尹杰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3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名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