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5〕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1011****,*族,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里**栋**单元**室,住户籍地;2017年5月25日,因赌博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4年1月3日,因非法出借银行账户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37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需办理贷款添加其上线微信,12月28日,李某某按照与上线的约定前往如意公园办理贷款,与两名办贷款男子陈某某(已判决)和杨某某会面,后其在明知对方用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二人使用。经查实,该银行卡涉案流水35.9万余元,核实被骗资金11258元。李某某非法获利3700元。
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案数额刚达到入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