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刑诉〔2025〕91号
被告人陈松丽,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1********,*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4年4月11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5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松丽涉嫌盗窃罪,于 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5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陈松丽在枣强县**镇**超市内,趁人不备,多次将水果、蔬菜、蛋糕等商品带出超市,被盗物品销售价值为人民币804.8元。案发后,陈松丽主动退赔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盗物品明细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松丽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超市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5.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松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松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松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侯保月
检察官助理 王孝阳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松丽现取保候审,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