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柏检刑不诉〔202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306****,*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6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柏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8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到柏乡县**路建设银行对面的**灯具门市买插排,其见门市无人,后走到该门市南邻王某某家门口时,看到王某某家街门道内靠北侧墙的地上放着四个带线多孔插排,随后赵某某将该四个多孔插排放在其电动自行车的车筐内带走。经鉴定,该被盗插排价值37.5元。
2024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柏乡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并退还了被盗财物。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酒后失德、贪图小利,顺手牵羊盗窃少量财物,价值低廉,对财产的侵害极为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及时返还被害人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柏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柏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