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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刑诉〔2025〕66号 

  被告人孙卫华,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乡**村。因盗窃,于2013年8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4月21日被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4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卫华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孙卫华走到邢台市南和区**镇**村关某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粉色**牌两轮电动车推到门外准备骑走,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孙卫华当场被民警抓获。经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该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邢台市南和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3.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孙卫华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卫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卫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卫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卫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孙卫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庆新

                                               检察官助理   

2025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孙卫华现羁押于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