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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3********,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公司客户张某某、邢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其**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在生猪的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丁某某嫌职务侵占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1年2月1日,根据丁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牧原公司出纳丁某某收到**公司客户支付的涉案资金1900元,丁某某本人获利1900元;丁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57600元。丁某某本人获利合计595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4200元。

2019年11月5日丁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丁某某退赃59500元。**公司对丁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