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郸城县****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6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豫PAQ***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324省道淮阳区刘振屯乡朱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晋D1***S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孙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5mg/100ml;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杰民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