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1〕331号
被告人马*,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淮阳县*族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阳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马*驾驶豫P1C082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淮阳区*路*庄路段时,与步行人刘*福发生碰撞,造成刘*福受伤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马*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马*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郭朝英、李晓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经鉴定:死者刘*福符合头部、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润华
2021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马*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