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红(曾用名李某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项城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15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红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1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红伙同他人在淮阳区**镇**村自然水域沙河河段内,用禁用捕鱼工具可视锚鱼器捕鱼,被淮阳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李某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