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5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5月19日被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5日上午11时许,在周口市淮阳区**乡**行政村**村西北角,樊某某等人与张某某及其妻子梁某某等人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厮打,双方均有伤情。经鉴定,张某某左侧第7、8、9、10肋骨不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樊某某右手第一掌骨近端粉碎性、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左侧第4肋骨骨折,左侧胸壁多发积气,左侧少量气胸,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