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刑诉〔2024〕893号
被告人张向阳,男,2001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10522****,*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向阳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向阳与被害人李某甲因工作结识后,以向李某甲发送银行卡有500万存款虚假截图等方式取得李某甲的信任,虚构和家人打官司争遗产、见女朋友家长等事实,诱骗李某甲在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国际中心B区等地向张向阳转账共计人民币30184元。现赃款已退赔,张向阳已取得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向阳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3、证人李某乙、赵某某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向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向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员凤皎
检察官助理 杨妙芹
2024年1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向阳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