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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刑诉〔2025〕35

  被告人军,曾用名“康大军”,男,1982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20703****,*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庄**号)。2005317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852日刑满释放;201754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113日刑满释放。2024122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25123日经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太军涉嫌盗窃罪,于20253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3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221日凌晨,被告人康太军驾驶一辆无牌吉普车到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宋围子屯西南处的太21-22号、21-23号油井,采取上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盗窃原油后其驾车前往大同区高台子镇七撮房村宋围子屯西南一处树林带,欲将盗窃的原油装袋,其在驾车前往该处树林带的途中被采油五厂保卫大队发现,并对其拦截,康太军下车逃跑被保卫大队人员抓获,后采油五厂保卫大队人员报警。经检斤,在其驾驶的车辆铁罐内扣押原油1.36吨,纯油重1.35吨,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4,950.81元。现涉案原油已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保卫大队回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丢失证明、回收证明、检验报告、证明、称重单、原油价格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材料;3.证人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康太军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太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太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康太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慧仙

                                               检察官助理 杨海涛

2025年4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康太军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