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刑诉〔2025〕51号
被告人尹东军,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1128****,*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室,现住地同户籍地。2024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9日,经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东军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尹东军醉酒后驾驶黑E5****灰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岗区创四岗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4年11月12日,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24〕1223号鉴定文书,尹东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案件侦破经过、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明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东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东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东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东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伟
检察官助理:宋雅鑫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尹东军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