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刑诉〔2025〕44号
被告人刘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1215****,*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厂**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号)。2001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齐齐哈尔龙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24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军、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4年5月,被告人刘军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劳动合同后,以需缴纳施工人员保险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4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诈骗钱款被被告人刘军挥霍。
2. 2024年6月,被告人刘军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张某甲签订劳动合同后,以需缴纳施工人员保险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6,690元,诈骗钱款被被告人刘军挥霍。
3. 2024年8月,被告人刘军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石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以需缴纳施工人员保险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14,000元,诈骗钱款被被告人刘军挥霍。
4. 2024年8月,被告人刘军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以需缴纳施工人员保险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6,056元,诈骗钱款被被告人刘军挥霍。
5. 2024年8月,被告人刘军虚构可以发包**工程项目在网上发布广告,与被害人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后,以需缴纳施工人员保险费、高空作业证费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9,114元,诈骗钱款被被告人刘军挥霍。
综上,被告人刘军诈骗5起,诈骗财物共计49,348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军于2024年9月29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刘军住院病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刘军身份证及社保卡照片、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取款记录、劳动合同、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张某乙、杨某乙、李某某、康某某、宫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杨某甲、宋某某、石某某、马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刘军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军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军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杰
检 察 官 王立波
2025年3 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刘军现被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