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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5〕19 

  被告人焦飞,男,19846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605****,*族,大专文化,系大庆**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8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10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102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10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10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8月中旬、2023101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焦飞在明知他人利用手机卡拨打电话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网上购买大量手机卡,并通过“Telegram”软件寻找犯罪团伙从事“手机口”业务。在与犯罪团伙取得联系后,焦飞将1621146****、1621146****、1621146****、1621146****等手机号码提供给犯罪团伙,并被犯罪团伙使用小程序拨打电话,焦飞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5,160.00元。经核实,焦飞提供的手机号码被犯罪分子用于拨打电话,共计造成被害人徐某某、曹某某、黄某某损失448,264.00元。

20231021日,被告人焦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24123日,被告人焦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共计45,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手机卡、涉案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手机截图及其聊天记录、顺丰速运快递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反诈平台信息、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徐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焦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飞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手机卡,为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口”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焦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焦飞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卓彬

检察官助理 宋洋洋

2025年2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焦飞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