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5〕73号
被告人赵宇林,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710****,*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庆市大同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5日被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2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宇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宇林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赵宇林在郑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购买0.2克冰毒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附近以人民币7,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已判决)0.2克冰毒。
2024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宇林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越龙实业门市房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2. 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赵宇林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林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宇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宇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恬
检察官助理 刘成旭
2025年4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赵宇林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