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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刑诉〔2024〕192号 

  被告人王树和,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51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1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王树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树和驾驶车牌号为黑AA****号大型货车,沿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同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家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男,64岁)撞倒,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21日19时25分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树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肠系膜撕伤,后腹壁血肿,膈肌破裂,膈疝;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内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被告人王树和于2023年11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方位图、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公安医院检验报告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树和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车牌号黑AA****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树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和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树和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树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丽新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树和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