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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刑诉〔202521 

被告人林玉伟,男,19735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516*****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20241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玉伟危险驾驶案,于20252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2921时许,被告人林玉伟驾驶黑K4****号小型轿车沿桃山区旭日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师范巷路口附近路段处时,将前方同车道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车辆撞上,造成此起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林玉伟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林玉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案发后,林玉伟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41129日,林玉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玉伟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玉伟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玉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玉伟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林玉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吴琼

                                                               202535日 

                                                     

附件:1.被告人林玉伟现被取保候审于七台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