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刑诉〔2025〕11号
被告人马忱,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0213****,*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2023年9月11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兴大队罚款人民币4 000元;2023年10月26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兴大队罚款人民币4 000元;2023年12月23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 000元;2024年9月20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桃山大队罚款人民币2 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13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2月6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2月13日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忱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5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马忱无证、醉酒后驾驶黑K00****号牌电动汽车,沿新兴区泽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岸新城144号楼附近路段处,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桃山大队查获。经鉴定,马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3毫克/100毫升。
经侦查,被告人马忱于2024年9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郑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忱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忱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吴迪
检察官助理 贾博
2025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忱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