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刑诉〔2023〕65号
被告人唐文富,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6月9日被绥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2年12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同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文富盗伐林木案,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至4月份,被告人唐文富因家中缺少烧柴,来到泥尔河乡青山村宋屯北、太合堂屯南二三线东西走向的杨树带,使用自家的油锯在该林带内盗伐了143棵杨树,截成1米多长的木段后用三轮车运回家中存放在后园子里。
经绥棱县国有林场发展服务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定,被告人唐文富共盗伐小乘黑杨树143个,立木蓄积22.701立方米。
被告人唐文富于2022年6月9月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唐文富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文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文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树木,20余立方米,达到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唐文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文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文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冠欣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 被告人唐文富被监视居住,现在处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