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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金检刑诉〔2025〕7号 

被告人牛艳,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1201****,*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伊春市金林区**街**委*组,住伊春市金林区**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2024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4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经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艳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牛艳于2024年10月23日、25日、26日,在伊春市金林区**镇***超市、***超市、**果蔬生鲜超市、***精品粮油四家超市内,以不扫码结账的方式五次盗窃超市内洗衣液、洗涤精、儿童牙刷、牙膏、塑料梳子、奥利奥饼干、沙琪玛食品、咖啡、袋装花生、透明皂、火锅底料、双汇肠等商品。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38.15元。被告人牛艳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牛艳于2024年10月26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民警,在伊春市金林区**镇***粮油超市门前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指认笔录、谅解书、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聂某某、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艳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超市、***超市、**果蔬生鲜超市、***精品粮油超市被盗案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曲宏伟

2025年3月11日

附:1.案卷二册、光盘十一张;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