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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刑诉〔2025〕23号 

被告人杨树和,男,1968年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60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户籍所在地铁力市铁力市**林业局**林场。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4年5月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森林公安局双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树和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树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28日,被告人杨树和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将位于伊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场分公司25林班11、12、13小班内影响自家农田地排水的31株林木挖出放到水沟边。经伊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机械碰倒树木均为活立木,有2株水曲柳、12株白桦、7株榆树、5株稠李、1株山丁子、4株柳树。其中2株水曲柳(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蓄积0.2564立方米,其他林木立木蓄积3.5716立方米。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林木价值人民币2,536.95元。案发后,被破坏林木已发还伊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场分公司。被告人杨树和主动赔偿伊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杨树和于2024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曲柳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树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伊春森工**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树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树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树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野

                               2025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树和现住铁力市**林业局**林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