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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2〕97号 

被告人姜文平,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71*********族,高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五七****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学院**门。2021年11月2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文平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姜文平因玩“中福在线”输钱,于是隐瞒其妻子邓某某(现已离婚),向“向阳车行”提供了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委托“向阳车行”工作人员帮其到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户名为邓某某、卡号为52574642********的中行信用卡于2013年11月15日被激活。

此后,被告人姜文平未经邓某某同意,擅自使用此信用卡在向阳、广华等地方刷POS机套现,套现的钱全部被其挥霍,因其并无实际还款能力导致信用卡逾期。截止案发,逾期未还金额共计25.79万余元,其中透支的本金共计7.4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人杨某某手机通讯录截屏、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查询信息、信用卡申办资料、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尾号8237信用卡欠款明细、潜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5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文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姜文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平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文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浩

                                               检察官助理杨淳

2022年3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姜文平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