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5〕180号
被告人陈克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111****,*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汉油田**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9月27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克虎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克虎饮酒后驾驶鄂N2****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汉油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被带至江汉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陈克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
被告人陈克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查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查获照片、监控视频照片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视频、抽血视频;4.被告人陈克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克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克虎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乾宇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克虎现取保候审于江汉油田五七**路*号*栋*室,联系电话13593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