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宜三检诉刑抗〔2023〕3号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以(2023)鄂059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一案判决:被告人赵德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德良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仅凭其口供,而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往往能够反映出其主观心理状态。
1.本案中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行为明确。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赵德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掏出藏于裤子口袋中的致命凶器尖刀,甩开胳膊,大力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左胸部,因尖刀捅到被害人衣袋中的手机,致使刀身当场折断,可见被告人捅刺的力度之大。虽然该尖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但仍然是致命凶器,只因刀被被害人左胸口袋中的手机遮挡,才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对象明确。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案发现场酒店大堂人来人往,但是赵德良没有顾及其他,直奔被害人而去,突然暴起,捅刺被害人,对象非常明确。
3.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目的明确。被告人赵德良因琐事怀恨在心,意图报复泄愤,拉扯、殴打被害人之后立即前往案发现场旁边的商店购买刀具,然后折返,突然捅刺被害人,在刀身因故折断的情况下,又重新购买尖刀,意图再次捅杀被害人,后因群众制止才未得逞。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德良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德良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