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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鄂宜三检诉刑抗〔2023〕3号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3)鄂059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一案判决被告人赵德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被告人赵德良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应仅凭其口供,而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往往能够反映出其主观心理状态。

1.本案中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行为明确。从现场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赵德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掏出藏于裤子口袋中的致命凶器尖刀,甩开胳膊,大力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左胸部,因尖刀捅到被害人衣袋中的手机,致使刀身当场折断,可见被告人捅刺的力度之大。虽然该尖刀不属于管制刀具,但仍然是致命凶器,只因刀被被害人左胸口袋中的手机遮挡,才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对象明确。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案发现场酒店大堂人来人往,但是赵德良没有顾及其他,直奔被害人而去,突然暴起,捅刺被害人,对象非常明确。

3.被告人赵德良故意杀人的目的明确。被告人赵德良因琐事怀恨在心,意图报复泄愤,拉扯、殴打被害人之后立即前往案发现场旁边的商店购买刀具,然后折返,突然捅刺被害人,在刀身因故折断的情况下,又重新购买尖刀,意图再次捅杀被害人,后因群众制止才未得逞。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德良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赵德良现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看守所

2.其他材料与一审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