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刑诉〔2025〕60号
被告人涂志辉,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1207****,*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2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于同年2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丰满分局押解回吉林市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志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涂志辉在明知帮助他人取现金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按照上线人员“小黑”(未到案)的指挥,分别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8日,先后前往吉林市取走电诈被害人马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人民币20万元,前往深圳市取走电诈被害人祁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人民币18万元,后涂志辉将以上赃款转移至“小黑”处,涂志辉非法获利人民币2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涂志辉于2025年2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涂志辉出行轨迹、涂志辉支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收款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说明书;2. 证人苗某某、马某某、祁某某证言;3. 被告人涂志辉供述和辩解;4.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志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志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志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继伟
2025年5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