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诉〔2025〕29号
被告人马绍东,男,196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90203****,*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敬老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2月13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2月26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绍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绍东于2025年1月29日10时许,在辉南县**敬老院内因琐事与其室友被害人王某甲发生矛盾,后马绍东在养老院吸烟室内使用水果刀将王某甲左小臂划伤。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绍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报告、扣押决定书和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和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4.被告人马绍东供述;5.辉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绍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绍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绍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伟
检察官助理 李英智
2025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绍东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