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4〕19号
被告人李锦,曾用名李虎成,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310****,*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李锦曾因赌博,于2020年3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2000元。被告人李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锦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锦酒后驾驶苏H6****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道路与承德路交叉路口,在等待信号灯时睡着,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当日抽取被告人李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李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锦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 江
检察官助理 陈秋雨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锦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595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