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4〕273号
被告人王兴喜,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112****,*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王兴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4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喜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兴喜经过事先踩点,将陈某某停放于淮阴区王家营街道金碧湖畔小区北门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川AM****的待报废轿车盗走并转卖给做回收报废车生意的王某甲,获利人民币2850元。经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轿车价值人民币293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兴喜于2024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兴喜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传惠
检察官助理 沈振华
2024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兴喜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37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