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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4〕428号 

被告人洪军,男,1993年7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720*****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号,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花园**门面。被告人洪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8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军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12-15日期间,被告人洪军至淮安市淮阴区境内,采用手枪钻打开电瓶盖、剪刀剪断电瓶线的方式实施盗窃3次,窃取电动车电瓶9组,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67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洪军至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汇达花园小区5号楼,窃得蔡某某雷神电瓶、华宇电瓶、天能电瓶各1组,共计价值1188元。

2.202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洪军至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辉煌家园小区66号楼,窃得赵某某、朱某甲超威电瓶各1组,共计价值782元。

3.202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洪军至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辉煌家园小区10号楼、22号楼,分别窃得衡某某天能电瓶1组;窃得朱某乙海宝电瓶、雅迪电瓶各1组、王某某超威电瓶1组,共计价值1706元。

案发后,被告人洪军于2024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作案工具手枪钻、剪刀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被盗电瓶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洪军另赔偿蔡某某1920元,赔偿赵某某600元,赔偿朱某乙600元,赔偿王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蔡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洪军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视频侦查分析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洪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海芬


2024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洪军(1777878****)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