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4〕297号
被告人蒋必兵,男,1958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581015****,*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必兵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4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必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24日6时24分许,被告人蒋必兵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组**号门前,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女,1934年**月**日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特征。经认定,被告人蒋必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必兵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两万元,未获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等照片);
2.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戴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蒋必兵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及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必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必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必兵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必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正宏
2024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必兵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329522****);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