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25〕23号
被告人谢超,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101****,*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租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区。被告人谢超曾因盗窃,于2010年被原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被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2月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8月8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9月16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8月14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7月5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8年8月31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9年12月3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1年7月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2年6月29日被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鹏,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523****,*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租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区**号。被告人郑鹏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2年6月30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超、郑鹏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谢超、郑鹏至淮安市淮阴区**小区,由被告人郑鹏在楼下望风,被告人谢超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号楼**单元**室卜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600元。事后,被告人谢超告诉郑鹏未窃得财物。
2.2024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谢超、郑鹏至淮安市淮阴区**小区,由被告人郑鹏在楼下望风,被告人谢超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号楼**单元**室陈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事后,由被告人谢超、郑鹏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谢超、郑鹏于2024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卜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超、郑鹏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超、郑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超、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超、郑鹏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超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超、郑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超、郑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 伟
检察官助理 施 磊
2025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超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郑鹏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