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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4〕526号 

被告人李赛潮,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路**号**幢**室。被告人李赛潮曾因强奸罪于2004年9月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军,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号。被告人李军曾因赌博,于2021年3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又因非法采矿,于2021年11月19日被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款10837元;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27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罪,于2024年4月25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5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赛潮、李军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案,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3年10月份至202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赛潮与李军在无任何接收、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分工明确,由李赛潮负责联系上游废料,李军提供养鹅场场地接收废料,并安排李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夜间为送货司机带路至填埋点、上车系挂吨包带帮助卸货,安排李某乙(另案处理)驾驶其挖机勾卸填埋废料。经调查李赛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70.7439吨,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共1382.01吨;李军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9.831吨,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约400余吨。详情如下:

1、李赛潮先将从上家陈某某(另案处理)处接收210个蓝色桶装废物、白色吨桶及若干废料,伙同李军、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卸在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2公里处大石埠水库西侧李军养鹅场(1号地块)堆放。李赛潮安排刘某某、李某甲二人将白色吨桶内的废料偷排后由李军安排刘某某将白色吨桶销售给收废品的;鹅场上卸的废料由李军、李赛潮二人安排车辆转运至桃林镇西石埠村大石埠水库西南方约250米处(5号地块)的地里填埋。

经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2公里处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堆放的不明桶装固体废物,涉及的210个废物桶内固体废物(共39.831吨)属于危险废物,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处置费用总计173484元(包括应急清挖费用77602元,预计处置费用95882元)。

经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大石埠水库西南侧填埋的不明固体废物,该地块清运出的废弃物(共267.1吨)属于固体废物,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处置费用总计140862元(包括应急清挖费用60732元,预计处置费用80130元)。

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被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1号地块(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2公里处大石埠水库西侧养鹅场)和5号地块(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大石埠水库西南方约250米处)的土壤环境受到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李赛潮又将从陈某某处接收的一车装有工业垃圾混合物、蓝色废塑料桶、蓝色废铁桶的废料,伙同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卸在东海县桃林镇马陵山果园林场(西山林场)北侧抛弃,经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称重废料为22242.9kg。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马陵山果园林场北侧地块涉及的工业垃圾混合物、蓝色废塑料桶、蓝色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地块的土壤环境受到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发地环境损害与当事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之间有因果关系。

李赛潮将从程某某(另案处理)处接收污泥等固体废物,先伙同李军、刘某某卸在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2公里处大石埠水库西侧李军养鹅场(1号地块)堆放。后李赛潮、李军二人又安排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堆放在养鹅场的固废污泥填埋于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侧道埝自然庄东北方向桃新路北侧(养鹅场西侧坟地边农田)的4号地块和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侧道埝自然庄路口桃新路东侧方向路边(道埝村东东西水泥路北侧沟渠)的2号地块进行填埋。

经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侧道埝自然庄东北方向桃新路北侧地块清运出的废弃物(共73.39吨)属于固体废物。

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被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4号地块(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道埝自然庄东北方向桃新路东侧)的土壤环境受到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费用总计34555.9元(包括应急清挖费用19144元,预计处置费用15411.9元)。

4、李赛潮将从程某某处接收污泥等固体废物,又伙同李军、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卸在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侧道埝自然庄路口桃新路东侧方向路边(道埝村东东西水泥路北侧沟渠)的2号地块进行填埋。

经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桃林镇西石埠村西北侧道埝自然庄路口桃新路东侧方向路边地块清运出的物质(共752.81吨)属于固体废物。

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被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2号地块(东海县桃林镇道埝自然庄路口桃新路东侧方向)的土壤环境受到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费用总计353606元(包括应急清挖费用195459元,预计处置费用158027元)。

5、李赛潮将从程某某处接收污泥等固体废物,最后伙同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卸在桃林镇西石埠村东南一公里西干渠排水沟西侧树林(西石埠村红石桥西侧树林)的3号地块中堆存。

经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1、桃林镇西石埠村东南一公里西干渠排水沟西侧树林中堆存的类别六固体废物(共8.67吨)属于腐蚀性的危险废物;2、堆存的类别一、类别二、类别三、类别四、类别五、类别七、类别八、类别九物质(共288.71吨)属于固体废物。

经**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东海县桃林镇被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中3号地块(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东南一公里西干渠排水沟西侧)的土壤环境受到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费用总计120141.8元(包括应急清挖费用57692元,预计处置费用62449.8元)。

二、2024年2月春节前,李军与李赛潮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一级翻水站西侧大堰南侧非法盗采岩砂,经江苏**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及山东省**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测量检测,被盗采的风化二长花岗岩土方量为1307.51m³,体积密度2.55t/m³;经东海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非法开采的风化二长花岗岩3334.15t认定价格108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人口信息表、发破案、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熊某某、吴某某、蔺某某、杨某甲、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11人证言;

3.被告人李赛潮、李军及同案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巢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卢某某、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信息有限公司东海县桃林镇西石埠村一级站塘口土方测量报告、东海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价格认定服务中心出具的东价认行【2024】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赛潮、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赛潮、李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赛潮、李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赛潮、李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赛潮、李军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赛潮、李军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李赛潮、李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连吉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赛潮、李军均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