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4〕53号
被告人王双喜,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1********,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被告人王双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双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双喜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双喜,听取了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双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5日,被告人王双喜明知上游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接收资金并取现,12月15日,该银行卡中共计流入资金人民币38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已查实的犯罪资金为20万余元。经查实,12月15日,犯罪分子以领取扶贫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转账共计67万余元,其中200007元被犯罪分子转入被告人王双喜上述银行卡中,被告人王双喜持该卡至银行将上述款项中的18万余元取出后交给上家。被告人王双喜获利7000余元。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双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双喜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扣押、检查、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取款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双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双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帮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双喜与他人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双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梦雪
2024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双喜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