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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3〕398号 

被告人翟翼,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99********,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住南京市鼓楼区**新寓**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号)。被告人翟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翼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25日晚,被告人翟翼夜宿在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广场内的无名商铺。9月26日早晨7时许,翟翼趁无人之机,盗走**广场**女装店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翟翼在浦口区**广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银行记录、不起诉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翟翼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检察官助理:董元亨

2023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翟翼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新寓**村**号楼**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