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25〕48号
被告人严傲,男,1991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205****,*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严傲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严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傲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园区设立“*甲公司”“*乙公司”等诈骗组织,采取交友诱导投资的“杀猪盘”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组织。该诈骗组织自上而下分为老板、总监、组长和组员。老板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总监负责督促业绩、指导各组工作。组长负责管理组员及实施诱骗投资的“杀猪”环节。组员负责通过社交软件寻找被害人,通过聊天、谈恋爱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为组长进一步诱骗转账做准备工作。
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严傲加入该诈骗犯罪组织担任组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在诈骗窝点累积时间超过30日以上。
2024年9月10日,被告人严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程记录、住宿轨迹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严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严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雨欣
检察官助理 南志超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严傲现羁押于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