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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朝晖盗窃案)
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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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刑诉〔2022〕343号

被告人谢朝晖,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0********,高中文化,原系**酒店客房服务员,住湖北省洪湖市**镇**小区**室。被告人谢朝晖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朝晖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谢朝晖在本市玄武区**酒店**房间,利用打扫客房之机,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德基广场购物卡5张(面额共计人民币5000元)。

同日,被告人谢朝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朝晖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发售单、发票、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陆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朝晖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朝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朝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朝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朝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徐  佳                                 

2022年10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朝晖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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