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诉〔2025〕130号
被告人杨纪,男,1990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605****,*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被告人杨纪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0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杰,男,1989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802****,*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0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正德,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1125****,*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凯里市**镇**工地(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黄平县**镇**村五组)。被告人杨正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5年1月1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纪、杨杰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杨纪、杨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补查重报。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13日至7月5日,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共谋或单独至南通市内多地通过播放音频、拉网驱赶等方式非法狩猎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500余只,后通过微信群以加价竞拍的方式出售牟利。其中,被告人杨纪非法获利人民币39260.6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杨杰非法获利40408.6元,被告人杨正德非法获利13345.6元。棕头鸦雀被列入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7号公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莺鹛科(简称“三有动物”)。经南通市林业局崇川分局认定,“电子诱捕、围网捕捉猎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4年5月13日至5月22日,被告人杨纪、杨杰共谋通过上述方法在南通市内非法狩猎棕头鸦雀并出售,被告人杨纪非法获利2767元,被告人杨杰非法获利2120元;
2.2024年5月23日至6月6日,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共谋通过上述方法在南通市内非法狩猎棕头鸦雀并出售,被告人杨纪非法获利4113元,被告人杨杰非法获利4832.6元,被告人杨正德非法获利4070元;
3.2024年6月7日至6月17日,被告人杨正德通过上述方法在南通市内非法狩猎棕头鸦雀5只并将其中3只出售,非法获利330元;
4.2024年6月7日至7月1日,被告人杨纪、杨杰共谋通过上述方法在南通市内非法狩猎棕头鸦雀并出售,被告人杨纪非法获利11586元,被告人杨杰非法获利9772元;
5.2024年7月2日至7月5日,被告人杨杰通过上述方法在南通市内非法狩猎棕头鸦雀并出售,非法获利1148元。
2024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纪、杨杰被抓获归案;2025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正德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林业局崇川分局出具的复函;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红 梅
检察官助理 孔杨玉滢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纪、杨杰、杨正德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