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5〕322号
被告人李杨杨,男,1991年11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122****,*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杨杨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1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月1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杨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杨杨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被告人李杨杨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两次入室盗窃,所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1774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5年2月18日11时至13时,被告人李杨杨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居**组**号被害人蒋某某家,溜门入室,窃取现金2000元和软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607元。
2.2025年2月19日10时30分至12时期间,被告人李杨杨窜至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害人朱某某家,溜门入室,窃得现金2500元、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两枚及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总价值为46667元。
2025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杨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杨杨已退出51774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李某某和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宋某某和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杨杨的供述及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杨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杨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杨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育
检察官助理 沈辰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