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诉〔2025〕74号
被告人张振超,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612****,*族,初中文化,**,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振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振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振超饮酒后驾驶苏CE****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贾汪区徐贾快速通道花庄隧道北红绿灯附近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鲁PD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出警后将张振超带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振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3mg/100mL血。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认定,张振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振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振超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贾汪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振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振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振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俊景
检察官助理 厉金雨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振超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