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24〕52号
被告人柯琴,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221****,*族,江西省彭泽县人,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2月20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琴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25日21时许,在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某KTV五楼的宿舍内,被告人柯琴因房租费用未付一事与某某KTV老板娘王某某发生争吵,在民警到场调解后王某某同意给柯琴两天时间搬出,并且柯琴也承诺两天后搬走。后柯琴在外喝完酒回到宿舍,心中本就对老板周某某及老板娘王某某两人不满,遂心生怨气准备打砸两人的KTV发泄情绪,以此来报复两人,让两人吃点苦头。次日凌晨0时许,柯琴在五楼宿舍门口拿了十几个空啤酒瓶到二楼KTV进行打砸。
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在基准日2023年8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580.6元。因客观因素,尚有三台被毁坏的电视机未进行价格鉴定。
被告人柯琴于2024年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湖坊派出所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物品损失清单等;2.证人曹某某、邹某某、饶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柯琴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KTV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KTV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琴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柯琴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刘家威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柯琴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