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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24〕135号 

  被告人段江江,男,1996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808*****族,江西省湖口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曾因介绍卖淫于2021年3月4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曾因诈骗于2024年1月29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曾因犯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8日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2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江江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至9月,被告人段江江通过虚假恋爱、冒充公安民警等方式博取他人的信任,随后以自己受伤、家人生病、死亡等理由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63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至9月期间,段江江以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并编造将被法院拘留、要还房贷、女儿溺水生病住院等理由从董某某处骗取财物一万余元。   

2.2024年9月11日,段江江隐瞒其与董某某已经分手的事实,编造其腿部意外受伤,以需要治病为由,从董某某的表哥被害人朱某某处骗取4500元。

 3.2024年3月至5月,段江江冒充公安民警,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以帮忙买手机、父亲死亡、车辆受损等一系列理由,从李某某处陆续骗取62230元。之后段江江退还3500元给李某某。

4.2024年8月,被害人徐某甲的姐夫因酒驾被查,段江江以有熟人可以摆平为由,从徐某甲处骗取400元。

2024年10月24日,段江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江江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李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江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江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江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 丹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换押证一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