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24〕481号
被告人廖茵,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820****,*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区**栋**。2018年3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茵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廖茵自称自己是律师,先后以垫付资金可以免费观看周杰伦演唱会、解冻银行卡等名义,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
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廖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报案笔录及陈述;
2.证人罗某某、刘某的证言;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廖茵的供述和辩解;
5.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远璟
2024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茵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