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2〕7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宜春市袁州区**路**号。2019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6月03日晚,两名男子(暂未到案)在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租住地开的餐饮店内向赵某某推销POSS机并称能帮忙代办信用卡,两名男子以帮赵某某“刷流水”为由向赵某某讨要其中国银行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赵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交给其中一名陌生男子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并在陌生男子的手机上登录了自己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2022年6月8日17时许,陌生男子电话联系赵某某,告诉赵某某要使用其中国银行账户进行网络赌博资金走账,并许诺每日会给赵某某两千元好处费。赵某某接受过反电信诈骗相关知识,明知犯罪分子使用他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赚取两千元日薪,仍数次将银行发送给其手机号码的交易验证码电话告诉给对方,致使所有汇入赵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均被分流转走,经统计,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账户进账流水1034856元。
经国家反诈平台查询,共串联到8起诈骗案资金通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过账总计353900元。其中:1.2022年6月8日被害人武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家中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22300元,报案后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于2022年6月8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武某某被诈骗的钱有38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2.2022年6月8日被害人卢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家中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347300元,报案后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卢某某被诈骗的钱有85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 3.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保健院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120000元,报案后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徐某某被诈骗款4万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4.2022年6月8日被害人姜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有限公司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95700元,报案后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姜某某被诈骗款150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 5.2022年6月8日被害人刘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家中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104000元,报案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刘某某被诈骗款540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6.2022年6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家中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91998.92元,报案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款356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7.2022年6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中被人冒充客服电信诈骗137000元,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款137000元钱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 8.2022年6月8日被害人贾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家中被人客服电信诈骗90000元,报案后涿州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9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被害人贾某某被诈骗的钱有60000元于2022年6月8日转账到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后被分流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5.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 刚
2022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