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刑诉〔2023〕373号
被告人刘勇,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9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村**组**号,现住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小区**号楼。被告人刘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3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22日21时许,在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中路与天成街交叉路口,被告人刘勇因其朋友李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口角,刘勇与郭某某发生撕打,刘勇用拳脚对郭某某面部进行殴打,造成郭某某左眼眶处受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3】临鉴字第**号)鉴定:郭某某左眼眶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3年5月30日,被告人刘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勇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勇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勇与被害人郭某某之间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对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频录像:案发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明姝
检察官助理:李思璇
2023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勇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