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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刑诉〔2024〕143号 

被告人滕家赫,曾用名滕浩宇,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1105****,*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家属楼**栋**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22年6月17日被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7月2日被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家赫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滕家赫在网页上搜索“赚钱”、“灰产”等词条,后与昵称为“梦破”的人互加微信好友,并按对方的要求从事“手机口”的违法活动。被告人滕家赫明知上家是从事诈骗活动,仍按上家要求操作两部手机从事诈骗活动。2024年6月23日,被告人滕家赫使用自己名下1315486****手机号拨打诈骗电话20余条,共计获利480元人民币。2024年6月23日,被告人滕家赫使用其名下1315486****手机号拨打被害人魏某某电话,致被害人魏某某被诈骗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家赫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家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家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上线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按照其上线要求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家赫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滕家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     

检察官助理  石云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滕家赫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