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4〕219号
被告人李西华,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1115****,*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幼儿园**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15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西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5月11日01时18分许,被告人李西华酒后驾驶蒙CD****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蒙L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逃逸。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西华血液酒精含量24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西华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西华的供述;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西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西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西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平
2024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西华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