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区检刑诉〔2024〕42号
被告人冯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82********,*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住乌海市乌达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2月9日犯盗窃罪,被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29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22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冯伟酒后驾驶蒙CA****号小型轿车,沿乌海市乌达区八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湖佳苑D区西门道路处时,被乌达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5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伟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伟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广明
2024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冯伟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