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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5〕4号 

  被告人刘子斌,男,2002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20609****,*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路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子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12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刘子斌饮酒后驾驶冀JD****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集宁区正红路礼舍饭店附近路段时,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后由乌兰察布市第二医院护士抽取刘子斌血样并由集宁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民警送检。2024年5月14日,经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子斌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737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证人于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子斌供述;

5.查获现场、呼气检测、抽血过程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子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子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敏

                                                           

2025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子斌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起诉书十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听光盘三张。